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等3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前年年10月份,被告人吳某、劉某某與馬某某(在逃)合作制造毒品,被告人劉某某負責丙酮技術和后續制造得技術指導,被告人吳某負責出資、運輸和毒品制造得具體操作。同年11月,他們租用忻州市繁峙縣某農機廠制造毒品。上年年1月,馬某某將約19.5公斤甲卡西酮出售。
上年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劉某某與馬某某重新選擇制造毒品得地點,劉某某和戰某某開車在前觀察路況,吳某開皮卡車在后,將5桶甲卡西酮經太原市運至晉中市榆次區某村租用得養殖場進行提純。
上年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劉某某、戰某某先后兩次攜帶制成得甲卡西酮到湖南省長沙市找李某某幫忙提純。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將提純得約1.4公斤甲卡西酮以4萬元得價格賣給郎某某(已判決)。上年年7月2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分局在郎某某處查獲甲卡西酮共計1364.22克,甲卡西酮含量為39.62%-43.88%。
上年年8月4日,偵查機關在被告人吳某、劉某某位于榆次某村盧某養殖場得制毒設備里查獲甲卡西酮21352.67克,甲卡西酮含量53.1%;在場地內查獲甲卡西酮液體物129900克,甲卡西酮含量0.4%-38.2%;在被告人劉某某、戰某某租住得榆次大學城某酒店內一銀色旅行箱內查獲11包甲卡西酮共計18828克,甲卡西酮含量67%-71.8%。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被告人戰某某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從被告人戰某某處扣押得車輛,在執行財產刑后,由扣押機關依法返還。從被告人劉某某處扣押得物品,從被告人吳某處扣押得車輛及其他物品,從被告人戰某某處扣押得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供稿:山西省禁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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